日期:2024-12-02 作者: 产品中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根据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上市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自然人张华(以下简称“转让方一”)、侯宪鲁(以下简称“转让方二”)就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洋电池”或“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所持标的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600万元出资额,即标的公司60%的股权(标的股权),其中拟购买张华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593万元出资额(即59.3%的股权)和侯宪鲁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7万元出资额(即0.7%的股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日,《股权收购协议》已签署但尚未生效,后续投资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竞争优势,公司于2024年9月4日与自然人张华、侯宪鲁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拟以人民币14,825万元购买张华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593万元出资额(即59.3%的股权),以人民币175万元购买侯宪鲁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7万元出资额(即0.7%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以人民币15,000万元获得标的公司60%的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详见本公告“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2、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根据《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3、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嘉洋电池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pack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由电芯(18650圆柱和锂离子聚合物软包电芯等)、电池管理系统(板)、外壳结构件组成。18650系列产品、聚合物系列产品和其他产品,年产量分别为:600万PCS、400万PCS及250万PCS。
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家居类产品(如:智能门铃、扫地机、IP摄像头、智能门锁等)、智能人工类产品(如:机器人、AGV等)、智能穿戴及汽车用品(如:蓝牙耳机、穿戴手环、行车记录仪等)、手持终端类产品(如:行业PDA、工业三防、智能支付、物联网终端等)、消费电子类产品(如:影视频产品、专业音响耳机、网通设备、电脑、平板等)。
根据各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收购转让方之一张华实际控制的东莞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嘉洋电池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嘉洋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嘉洋电池(越南)有限公司。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的《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模拟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600119号),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以2024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本次评估范围与模拟审计报告保持一致。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模拟合并后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4)第SZV1039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方法分别采取了收益法和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日,收益法评估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为32,806.00万元;市场法评估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为47,453.00万元。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差异14,647.00万元,差异率为44.65%。
收益法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能力作为价值评估的基础,更为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营能力和运营潜力,且收益法中包含运营网络、市场份额、服务能力、管理技术、人才团队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法评估结论受资本市场股票指数波动影响大,并且每个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和资产配置不尽相同,所以客观上对上述差异的量化很难做到准确。采用市场法评估,尽管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可比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但在运营模式、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的差异性仍存在难以调整的因素,导致本次市场法评估结果使用数据的质量较收益法稍差。
鉴于以上原因,本次评估决定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标的公司股东权益为32,806.00万元,评估价值具备合理性。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32,806.00万元,标的公司60%股权(即本次交易标的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19,683.60万元。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谨慎市场预期,在此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由交易各方基于市场化交易原则公平谈判,各方确定标的公司60%股权对应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5亿元。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为32,806.00万元。基于评估价值,各方协商确定此次交易的标的公司6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5,000万元。
(1)第一期应付交易对价:在协议约定项下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达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占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20%,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
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2)第二期应付交易对价:在协议约定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达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占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40%,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
②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a)同意本次交易,b)标的公司股东均放弃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出售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③根据本次交易制定的新的标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已经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有效签署;
④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3)第三期应付交易对价:在协议约定项下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达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占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20%,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
①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收购方指定的董事当选为标的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转让方提名的董事当选为标的公司副董事长,收购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获正式任命;
②标的股权过户至收购方名下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包括标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③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已经与其所有核心员工签订了经收购方认可的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及剩余服务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④转让方已向收购方指定的人员提交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银行账户Ukey、税务Ukey及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签发的变更后的标的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文件,收购方已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⑤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本协议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4)第四期应付交易对价:在协议约定项下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达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占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10%,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②关于第一年度业绩承诺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已出具且标的公司达成第一年度业绩承诺。若标的公司未能达成第一年度业绩承诺,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5)第五期应付交易对价:在协议约定项下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达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转让价款,占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10%,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②双方就标的公司三年累积业绩完成情况及相关的价款调整和支付以及业绩补偿事宜等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标的公司截至交易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双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股权对应的盈利由收购方享有,对应的亏损由各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出售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具体安排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交割完毕当年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预计为2024、2025、2026年度。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300万元、202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202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三年度累积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900万元。
标的公司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每一年度业绩承诺后,收购方同意在完成业绩承诺年度的次年内对包括转让方在内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业绩奖励,奖励方案(包括具体奖励人员范围、奖励金额、支付时间等)由转让方提出,经收购方同意后,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前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公司实现扣非净利润大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超过超额部分的10%,且合计不超过本次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20%。
交割后,标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席位中过半数的席位由甲方享有,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一提名的董事担任;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其余事项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设定和安排。甲方和乙方应就交割后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达成一致。
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标的股权交割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标的股权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乙方根本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已经支付的逾期违约金可在等值范围内抵减根本违约的违约金。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支付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甲方根本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已经支付的逾期违约金可在等值范围内抵减根本违约的违约金。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1、新业务的类型:公司通过本次收购标的公司嘉洋电池的股权,拟开展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PACK组装业务,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新业务的行业:嘉洋电池主营消费电子类产品及AIoT电池pack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下游应用领域广阔,随着越来越多消费电子类产品的推出和广泛普及,消费电子类产品出货量呈现增长态势,例如智能穿戴产品,根据IDC机构发布的2024年全年预测数据,2024年全年智能穿戴类产品出货量预计达到5.597亿部,预计同比增长10.5%;根据IDC数据,预计AR/VR市场会呈现复苏态势,出货量同比增长46.4%,2023-2027年出货量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预计为37.2%。未来伴随着智能交互、健康监测等软硬件技术的成熟和应用场景的发展,消费电子类产品市场规模有望迎来更快的增长。嘉洋电池在消费电子领域积累了多年的研发技术经验以及和终端品牌的多年合作经验,在消费电子领域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积累,构建了在智能产品领域的竞争优势。
3、新业务的管理情况:本次交易之前,嘉洋电池已有成熟的研发、运营、销售管理团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本次收购为现金收购,本次收购不以公司股份为交易对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60%的股权,能够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的业务。
4、新业务不涉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标的公司从事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PACK组装业务,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5、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1、嘉洋电池与公司现同属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上,嘉洋电池在电池应用端,公司在电池生产端上游,本次并购基于嘉洋电池在消费类电池PACK领域的综合实力,在技术、人才、产品、供应链等方面可以与公司形成战略协同。本次收购助力公司深入拓展3C消费类电子领域业务,在智能家居、智能穿戴、手持类终端等多方面丰富公司消费类电子产品体系,促进公司的产业链延伸,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嘉洋电池一直以出口销售为主,海外运营体系完善,与公司“设备出海”的战略规划相契合,并购后嘉洋公司丰富的海外市场运营经验能助力公司海外体系建设,加速公司海外市场的业务拓展。
2、公司内部就本次收购暨开展新业务的可行性已进行了论证,新业务在原有的经营团队、业务体量基础上,可利用公司现有研发、销售、管理上的资源共享,协同发展业务。
3、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确认公司现金收购嘉洋电池有部分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嘉洋电池主要从事消费电子类产品及AIoT电池pack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终端品牌客户主要为世界五百强和细分行业龙头品牌商,随着下游消费市场的发展,终端品牌客户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本次收购基于公司拓展多领域市场的战略布局,嘉洋电池在技术、产品、供应链等方面可以与公司形成优势互补,有助于公司拓展消费电子领域的新业务、新市场,建立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搭建海外业务网络,从而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
嘉洋电池深耕电池行业十余年,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品质管控体系,公司历史经营情况良好,盈利情况良好,现金流情况良好,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股权的资金为自筹资金,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款将根据标的股权交割进度分期支付,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嘉洋电池作为高新技术类企业,技术迭代快、人力及运营成本较高,如果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先进性、有稳定的下游客户群体及良好的运营效率,有可能出现净利润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公司与嘉洋电池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公司控股嘉洋电池后,公司对嘉洋电池的日常经营、业务整合、协同发展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在管理团队、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积极规划部署和整合,促使公司和目标公司的业务能够继续保持稳步发展,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收购风险。
司,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预计将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将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虽然《股权收购协议》已就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但如果未来由于行业不景气或目标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其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公司将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
嘉洋电池主要从事消费电子类产品及AIoT电池pack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终端品牌客户主要为世界五百强和细分行业龙头品牌商。目前电池领域经过多年发展,市场比较成熟,竞争相对激烈,同时,电池行业的迭代和变化快,未来市场的竞争有逐渐加剧的风险。
激烈。虽然嘉洋电池将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及剩余服务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嘉洋电池企业文化及经营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嘉洋电池若不能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将难以持续引进并留住核心人员,在融合过程中可能出现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股权收购协议》已签署但尚未生效,后续投资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5.04%股份的股东张汉洪,在2024年9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股东张汉洪提请股东大会召集人将下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8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17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议案1-3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议案4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83.90元/股。截至2023年7月6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9,000,000.00元,减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84,492,919.22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4,507,080.78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00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中山誉辰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基地新建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山誉辰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基地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2024年9月延期至2025年12月。
公司募投项目于2022年下半年建设,目前已顺利封顶,现进入验收阶段。虽然公司募投项目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受公司整体项目进度及采购安排的影响,导致设备采购方面的进度放慢,因此公司“中山誉辰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基地新建项目”项目实施进度有所放缓。因此,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质量,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9月5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7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9月5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张汉洪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有助于公司拓展消费电子领域的新业务、新市场,建立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搭建海外业务网络,从而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收购股权的资金为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负责上述收购实施事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嘉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经审议,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赞同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