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30 作者: 锂电车载式UPS
(二)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公司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含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控规模、逐步迁出。
(三)严控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 子电池(含配套)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 格; 2.具备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 务能力; 3.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 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 4.生产的产品拥有技术专利; 5.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 动化程度高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设备,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中磁性异物及锌、铜等金属杂 质的检验测试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0ppb; 2.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电极涂敷厚度 和长度的测量精度分别不低于2μm和1mm,鼓励使用涂覆面 密度在线.应具有电极剪切后产生毛刺的监测能力,测量精度不 低于1μm; 4.应具有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 10ppm; 5.应具有电极卷绕或叠片的自动化生产能力,电极对齐 度的控制精度不低于0.1mm; 6.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能 力; 7.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 线.对于由多个单体电池或模组串并联组成的电池组,应 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评估能力,测量精度 分别不低于1mV和1mΩ; 9.应具有电池组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三)主要生产军工、医疗、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电 池产品的企业,不受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的限制。
(一)企业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 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并经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合格。鼓励企业制定高于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质量 安全认证。
(二)企业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达到以下要求: 1.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池循环 寿命、高低温放电等电性能检验测试能力,以及过充、过放、短 路等安全性检验测试能力,鼓励企业配备高低温循环、低气压、 振动等环境适应性试验能力; 2.正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磁性异物含量、金属 杂质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实密度、比表 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检验测试能力; 3.隔膜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拉伸强度、热收缩率、穿刺 强度、孔隙率、透气度等关键指标的检验测试能力; 4.电解液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氢氟酸含量、 金属杂质含量、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检验测试能力。
(三)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 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设立质量检查部门和配备专职检验人 员。质量管理体系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制作的完整过程中出现磁性异 物和金属杂质超标等,可能会导致电池里面短路故障的相关活 动; 2.锂离子电池符合联合国 UN38.3 测试要求的保证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 推动自动化水平提升。 5 (二)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积极建 设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商 关系管理(SRM)、仓库管理系统(WMS)等信息化系统, 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 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所有的环节。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降低经营成本,缩 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 能源利用率。
五、绿色制造 (一)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 验收,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中Ⅲ级及以上水平。 (二)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 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进 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落实生产者责 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三)鼓励企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等要求,建设绿色工厂。参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 32161)等要求,生产绿色产品。开展绿色制造有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6 (一)企业和项目应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应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 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鼓励企业组织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 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 与成果转化。 (三)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 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 求,废有机溶剂、废电池等固态废料应依法分类贮存、收集、 运输、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五)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六)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 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照规定 组织验收。 (二)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回收、废弃处置电池应 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取相应各环节安全技术及管理 7 措施。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和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理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 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 (五)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 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 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 规范》(MH/T 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 1052)。
八、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 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到贫穷的地方投资兴业,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等。落 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安置就业等形式 帮助贫困户脱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 公益扶贫等。 (三)鼓励企业按照《社会责任指南》等要求,推行社 会责任报告制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九、监督和管理 8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 原则通过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 本规范条件的情况做现场核实。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研究 机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公司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 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 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出现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工业与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前,提前告知相关企 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验测试的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 自律管理。
十、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锂离子电池(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 9 池除外)、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 (电芯)、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 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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